二、巡视工作的权限

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巡视工作条例》赋予巡视组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巡视,这些巡视方式也意味着特殊的权力,如果对其不加以规范,巡视权力也可能被滥用,导致新的腐败问题。因此,《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巡视组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工作。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与之相比,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权限进行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巡视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巡视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格依法依规巡视,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巡视监督,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巡视监督虽然是来自上级组织的监督,但这种巡视不是微服私访,不是暗中调查,必须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了解情况。巡视组根据需要应当主动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要通过被巡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全面了解班子成员及所属地区、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政、作风和遵守政治纪律等情况,让党委(党组)书记深入领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听听他对哪些人、哪些事感到心里不踏实、不托底。通过行政主要负责人了解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情况,通过纪委和组织部的领导同志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情况。巡视期间发生向巡视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妥善处置。

不张扬、不违纪、不违法、不引起社会轰动、不影响地方工作,这是巡视时应坚持的原则。巡视组必须依法依规巡视,巡视期间要维护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干预其正常工作。依法依规,是开展巡视工作的应有之义,这一精神必须严格体现在巡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巡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做到既不擅权,也不越界;既不遗漏问题,也不冤枉好人。巡视组既要敢于动真碰硬、较真叫板,又要正确把握巡视工作的定位和边界,严格依照《巡视工作条例》授权的范围、权限、方式进行监督,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超越权限处理问题,确保巡视工作始终在规范、健康的轨道上发展。巡视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查办案件,不处理被巡视地区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巡视是党章规定的重要制度,不只是简单找几个具体的违纪问题,而是要维护党章权威、严肃党的各项纪律,真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巡视的意义在于严格用纪律衡量、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为,从机制、基础上解决问题,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战略目标。

巡视和执纪审查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工作,其主体、程序、手段和法规依据等都不相同,巡视组没有执纪审查的职责更没有进行双规的权力。巡视过程中,巡视组只带耳朵、眼睛、照相机、录音机,其职责任务就是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这是《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既体现了党内监督的内部分工,也体现了对监督权的制约,同时,这一分工也更有利于巡视组集中精力和时间发现问题线索。作为上级监督权力的延伸,巡视权力事实上与下级领导权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当,巡视工作可能会发生越权现象。因此,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要求巡视组明确工作重点,重视发现问题,而不是去处理具体问题。这样,既可以让巡视组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不致陷入信息过载的境地,又可以让巡视组理顺工作关系,不致发生职能越位。从制度设计来看,巡视组一直都不是执纪审查机构,比如中央巡视组巡视的对象是省部级领导干部,对这一级别领导干部

的执纪审查问题,一般应由中纪委负责。巡视和执纪审查分开,有利于保证各自环节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理性监督的体现。执纪审查有专门机关负责,如果出现了必须被查的人或事,那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比如涉事官员的行政级别,交由不同级别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巡视与执纪审查职责界定明确,各管一段,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反腐败的强大合力。

《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巡视工作组织纪律性的有效举措。1948年9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正是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保证了政令军令畅通,为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199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首次将“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习近平2014年1月14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习近平强调,“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因此,巡视组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坚决遵循组织程序,决不擅作主张、我行我素,不超越权限办事,不搞先斩后奏。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那就是违纪,那就要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就不能当领导干部。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曾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请示报告制度是依法依规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保障。巡视过程中时常遇到一些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得到指示后再作进一步工作。发现问题,巡

视组不报告,是渎职。中央第八巡视组在江西通过个别谈话发现,干部群众对已经升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原江西省委书记苏荣意见很大、反映强烈。由于苏荣已不属于中央巡视江西的对象范围,巡视组立即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等待关于下一步工作的指示。

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相比,修订后巡视工进一步扩大了巡视的权限,增加了向有关机关移交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的规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巡视组的权限

1开展工作: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方式,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2请示报告: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3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习近平指出: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凡是违纪违法的都要严肃查处。不要怕问题多,问题多的单位可以把握节奏。要一网打尽,有多少就处理多少。中央给了巡视组尚方宝剑,是“钦差大臣”,是“八府巡按”,就要尽职履责,不能大事拖小,小事拖了,对腐败问题要零容忍。……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该查处的就查处,该免职的就免职。发现问题要及时跟进,有问题、有漏洞就要堵塞,要在履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抓几个典型。不能底下案件成串,他还当着太平官,好官我自为之,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也不惊动,这不行。

中央巡视组巡视期间广泛调查了解,对线索进行归纳分析,其中可信度比较高的或者反映集中、强烈的进行重点了解,在这个过程中及时同中央巡视办、中纪委领导同志沟通报告,看哪些问题可以深入,需要深入调查的会转给有关部门比如审计署,建议将来工作中重点了解。还有大量线索是转给巡视单位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他们分析后再决定哪些有条件可以立案。有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属失职。2014年7月至8月,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对一汽集团进行巡视。其间,通过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巡视组发现一名集团领导干部和几名中层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深入了解并获取关键事实证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巡视组将线索移交吉林省纪委。在省纪委协调下,吉林省检察院对相关8人立案查处并曝光,在被巡视单位形成了有效震慑。虽然所移送线索涉及的干部只是被巡视单位管理的干部,但对他们的调查,有可能牵出被巡视对象的问题。这一规定的背后,既体现了“立行立改”的要求,也有助于延伸巡视震慑力的辐射范围。中央巡视组一旦发现案件线索,经巡视领导小组批准,需马上移交中纪委调查;发现有人存在不廉洁行为,把材料和线索汇集到中纪委。截至2015年2月,中央纪委对巡视发现的苏荣、申维辰、朱明国、万庆良、杜善学、谭力、武长顺、韩学键、秦玉海、梁滨、杨卫泽、陆武成等40多人的问题线索进行了立案审查。

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权限范围之外的情况,如当事人、老百姓的个人诉求,征地拆迁纠纷,涉法涉诉等,巡视组按规定不予受理。如果收到了相关信访件,应移交有关单位处理。巡视组坚持履行权限“到位不越位”,集中精力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巡视监督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