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明其他纪律,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

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特色,是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严明党的纪律必须要充分认识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重要性。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这四项纪律,涉及党员干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唯有严格遵守,才能真正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才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效用。

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以权谋私行为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条例》第80条—第82条明确了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全家非法敛财 6人落网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女儿索取、收受40多个单位或个人的房产、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64万余元;贪污公款324万余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张洪亮不仅自己到处伸手,而且默许、纵容家人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收受钱财。其妻子、女儿对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不制止、不规劝,而且主动参与其中,伙同张洪亮收受贿赂达255万余元,占张洪亮受贿案值近三分之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家庭成员合伙作案,违纪违法家族化特征明显,结果全家人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其妻子借张洪亮帮助别人安排工作、为房地产商和教学仪器供应商等谋取利益,与张洪亮收受、索要汽车、房产、现金等贿赂235万余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女儿怂恿张洪亮指派市教育局所属学校采购请托人所售教学设备,主动索贿40万元;其妻妹长期帮助张洪亮夫妇保管、经营、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并利用赃款炒房、放贷获利;其妻兄借负责开发市教育局房产项目之机,从中获利60万元。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2014年10月11日,经淄博市委批准,市及有关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

(二)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的题,成效有口皆碑,必须驰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

《条例》第83条—第87条明确了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收受贿赂礼金近亿元 6万欧元想不起谁送的

在黄柏青担任惠州市经贸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长、省水利厅厅长期间,于平时逢年过节收受省水利厅、省属有关企业、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与社会老板贿赂、礼金近亿元。其中不少是一些老板和领导干部以“人情往来”为由交到黄柏青及其家人手里的,少则一万两万,多的达成百上千万。对于每一笔账,黄柏青与其妻子陈某都默默记在心里。如果有一年行贿者没有“纳贡”,陈某还会觉得奇怪。

黄柏青收受的红包礼金之多令人咋舌。专案组曾在黄家发现一个装有6万欧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组织调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谁送的。而且黄柏青夫妇有一个“交往不交易”的谬论,认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力交易,收点红包礼金不过是“礼尚往来”。在离开惠州后,他也收受一些老同事和当地老板的红包礼金,认为“反正与他们已经脱离直接关系了”。然而,这些进贡者或许不追求立竿见影的回报,但最终都是为了获得权力的庇护和回报。

2015年9月,黄柏青因违规收受巨额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被“双开”,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条例》第88条—第91条明确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劵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劵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亨华:领导老板“一肩挑” 当官发财“两不误”

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但看着别人下海经商,有声有色,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周亨华坐不住了。为了掩人耳目,周亨华与“老下属”兼本姓人咸安区财政局副局长、经管局局长周某某合谋,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亨华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

2009年3月,周亨华以妻弟的名义与周某某各出资25万元的苗圃基地正式开业,周亨华实际占有50%股份。至此,周亨华“舞权”的戏台正式搭建起来。2010年、2011年,周亨华两次受周某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周某某的弟弟周元发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接了咸宁开发区一道路绿化工程和咸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因这两项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周某某与周亨华共同经营的苗圃基地里的苗木,工程完工结算后,周元发支付给周某某苗木款130万元。周某某收款后,按照之前约定,先后6次通过他人将收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计65万元转交给周亨华。

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问题,2015年3月,周亨华接受组织调查。9月,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亨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条例》第94条—第97条明确了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喜新厌旧贪心不足 长占民企车辆直至案发

手里已经占了一辆车,用旧了就想把别人新的换过来。云南省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受到严肃查处。

2009年,时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谢新松以工作繁忙、公车接待不方便为由,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公司为其配置一辆车。该公司遂购置了一辆帕萨特,供谢新松个人长期使用。

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任帮办。该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新款帕萨特。看到别人开着新车,谢新松又“眼红”了,便找到上述公司,要求调换过来。于是他又将这辆新款帕萨特占为己有,一直用到案发。

“勤廉奉业甘风雨,读罢春秋好回家!”这是网上流传的谢新松的诗作。这位文采过人的官员嘴上说着“勤廉奉业”,背后却是另一套。2015年10月,谢新松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民币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00余万元,产生孳息100余万元等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严守群众纪律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一)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直接关乎党的形象。《条例》第105条—第107条明确了“侵害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10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欠款的;……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4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魏田双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于是,通过伪造假单据,侵吞了差价。在之后的几次征地拆迁中,他故伎重施,先后多次通过采用虚列青苗补偿费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

魏田双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啟祥、副主任孙金福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德英一起拖下水。魏田双通过虚列各种补偿单据的方式,从社区账户上直接提取现金,给自己和其余三人发放1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年终奖”。

随后,魏田双等人把目光瞄准了征地结余资金。四人打着保证社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旗号,合谋共计,通过虚列青苗补偿费、迁坟费等方式,套取补偿款,将钱截留在了社区的公益公积金账户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大里社区班子克扣群众征地拆迁补偿金,四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沦陷”,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四人均被开除党籍。

(二)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

《条例》第108条—第110条明确了“漠视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漠视群众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10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潘振光:伪造拆迁手续,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潘振光自己不符合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手里掌握着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安排的权力,通过伪造手续,自己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随后,其又故伎重演,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手续,为其姐骗购了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两次得逞,侥幸心理进一步滋长,潘振光变得有恃无恐,办公室、家中,都成了他伪造骗取手续的场所,至2013年12月,短短3年时间,通过伪造拆迁手续,潘振光多次为他人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潘振光是经济适用房安置的组织实施者,手握拆迁安置政策落实的天平,稍有执行不公便会损害群众利益。潘振光不仅不秉公办事,还将拆迁安置政策变成为牟利工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大肆骗购,使本该拆迁安置的群众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性质极其恶劣。

同时,潘振光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违纪问题。2015年5月,潘振光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被收缴。

(三)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是加强民主监督,治理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

《条例》第111条—第112条明确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111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

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村务不公开,百万家产村委会主任截留残疾老人危房改造补助金

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的各个乡村,在村委会办公楼的墙壁上都会有一面村务公开墙,各类资金项目的分配使用情况都会定期公开,但走过场、不公开成了一些基层干部逃避监督的手段。

太平镇梵净山村的刘福恩每个季度都请人推着自己到村委会大楼的公开栏前驻足,看自己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到没到。67岁的他患了脑梗,2013年的一场火灾又把他的木房子烧毁。靠14000元的捐赠款,重新立了一所木架房,暂为居所。同时,向国家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焦急等待的刘福恩不知道,国家下拨给他的19800元建房补助,早就被办有一个茶厂、一个木材加工厂,开着奥迪车,资产上百万的村委会主任姜山截留了。

申请、发放危房改造资金,按规定要季度公开的,但调查组到村里调查时,村务公开栏上张贴的泛黄的纸张还是一年前的。

“当时心里感觉这个钱拿了也没人知道,没人管。”姜山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说,没有公开、缺乏监督,让其心存侥幸、有恃无恐。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 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该章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党组织失职行为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条例》第113条—第115条明确了“党组织失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疆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班子”害了自己

2014年6月,新疆喀什地区纪委接到有关反映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王鹏先问题线索后,调查发现,王鹏先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形同虚设。

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召开三次党委会议,研究施工单位给学院“捐赠”车辆,先后收受4家中标施工企业5辆车;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学院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还商定,向施工企业收取罚款用于账外开支。王鹏先明知道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有关规定,但是他不仅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而参与其中,为新校区项目办和实训基地违规购买车辆和请客送礼。王鹏先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对眼皮底下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参与,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意识松弛。2015年2月,喀什地区党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权力是柄“双刃剑”。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按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条例》第116条—第119条明确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云南省瑞丽市原市委书记杨跃国: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等

“要拿到项目和土地,得杨跃国点头。”曾任云南省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杨跃国,随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在土地出让问题上,他直接带着老板到现场看地,只要老板看中了,就安排市国土局供地。杨跃国为了规避监管,自己指定土地位置和面积,不符合规划的就调整规划;自己确定土地价格,相关部门再找个中介机构,围绕他的意图做个“象征性”的土地评估,然后按照开发商和杨跃国谈好的条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来保证老板拿到土地。

一次,上级机关到瑞丽开展土地清理督查,发现一老板违规开发高尔夫球场,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并提出停工处理意见。杨跃国不立即督促整改,而是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说情干预执纪执法活动。2014年9月杨跃国被开除党籍。同年12月,杨跃国被依法严惩。

(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等各种交往日益增多,内容更加广泛,严守外事纪律十分重要。

《条例》第122条—第125条明确了“违反外事工作”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公款出访“点多面广”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利用分管外事旅游工作之便,以各种名目安排本人用公款出国,打着考察工作之名行个人娱乐之私,先后数十次出国境。金昭“出访”可谓“点多面广”,足迹遍布欧亚、美洲大陆等。金昭把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擅自变更考察路线,完全丢掉了一名共产党人的品格。

金昭违反外事纪律参与境外奢靡活动的花销从哪里来?某次金昭去欧洲前将下属单位负责人叫到办公室,表示“陪同领导出国考察需要一些费用”。该单位负责人通过旅行社兑换了美元交到了金昭手中。金昭漠视纪律,终受到党纪严肃处理,被开除党籍。

严守生活纪律 培养高尚情操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当前我们党面临“四大危险”“四种考验”。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越要反对贪图享乐、骄奢**逸的思想,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条例》第126条明确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某市原市委书记: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

生活方式不健康,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谈到这位市委书记,熟悉他的人会不约而同地提到这个细节。

主政一方时,有专人帮该市委书记安排晚上去会所的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他都会先让人安排好地方,再根据他的要求通知参加人员,告诉他们时间地点。一起活动时,经常是大家先在一起吃饭,然后唱歌、喝酒或者打牌,再吃夜宵,一玩就到凌晨两三点。

该市委书记喜欢喝高档红酒,嗜好野味,吃饭或宵夜时,通常会特意安排一些野味。据参加者后来透露,他们在一起吃过的有穿山甲、焖蛇、金钱龟、东青斑、金枪鱼,等等。当然,所有这些消费都是由企业老板买单。

为了服侍好该市委书记,圈子里的人还专门为他开设了一家会所,会所风格按照他的喜好设置,装修方案由负责帮其安排活动的人与企业老板亲自商量,经该市委书记首肯后才着手实施。从2012年底到2014年年中接受组织调查前,该市委书记先后到这家会所消费达30多次,差不多每个月2次。另外,他还频频出入该市其他私人会所。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酒后寻衅滋事损坏他人车辆

2014年4月29日,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午餐期间,贾建涛违规饮酒。午餐后,贾建涛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然后跑到河南广播大厦的10楼办公室寻找张某,并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随后,保安赶来,将其带下了楼。

据媒体报道,车主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贾建涛要求赔偿。“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撕打张某。”一些目击者称,张某被扯拽了20多米,胳膊多处淤青红肿。

此事被河南广播电台及网络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4月30日,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建涛文广新局局长职务。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其违纪情况后,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破除官场“圈子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分析某某是谁的人,某某是谁提拔的,该同谁搞搞关系、套套近乎,看看能抱上谁的大腿。”这段话既生动地描述了“圈子文化”对一些干部的深刻影响,又一针见血地对官场“圈子文化”进行了定性—拉帮结派,为我们剖析以及破除官场“圈子文化”指明了方向。

官场“圈子文化”之形与实

官场“圈子文化”有两种突出的表现形式:其一发生在官员之间,其二发生在官员与老板之间。其实质是拉帮结派、漠视法治、利益输送。

圈子通俗地说就是群体。“人以群分”,现实生活中的圈子多种多样,如通常所说的演艺圈、文化圈。官场也有圈子,从中央巡视组的反馈来看,官场圈子文化有两种突出的表现形式:其一发生在官员之间,如河北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广西一些领导干部任人唯亲、搞“小圈子”;其二发生在官员与老板之间,如河北个别领导干部与企业老板结成利益纽带,江苏一些领导干部与老板之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圈子,进行封闭式权钱交易。

从构成要素来看,官场“圈子文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圈名具有迷惑性。圈子往往以血缘、地缘、学缘、业缘等为基础,以感情为纽带,以老乡会、同学会、校友会等为名,让入圈者觉得自然而然、理所应当。二是圈心具有影响力。圈子少不了圆心也就是圈心,官场圈子的“圈心”往往是级别高者、资源多者、影响大者。“老大”的“能耐”,决定着圈子的大小。三是圈员有组织性。圈子里有分工,甚至有等级,谁是“大哥”,谁是“小弟”,谁是“老板”,谁是“马仔”,定位准确,格局清晰。

有人认为,官场圈子是江湖草莽文化在官场中的反映与延伸。另有人认为,“圈子文化”从源头上看是专制主义糟粕的残留,从形式上看是党内宗派主义的变种,从本质上看是利己主义的恶性发展。还有人直截了当地指出,官场“圈子文化”是一种严重的腐败,是权力私人化的体现。上述观点对于认识官场“圈子文化”的实质—拉帮结派、漠视法治、利益输送,有一定帮助。

一是拉帮结派。习近平总书记批评“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以“拉帮结派”定义“圈子文化”,意味着官场中的“圈子文化”是贬义词,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带有中性的“圈子文化”。换言之,官场中的小圈子、小团伙,是山头主义、宗派主义的体现,是破坏团结与统一的现象。反腐败斗争中多次出现的串案、窝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拉帮结派。

二是漠视法治。在官场“圈子文化”中,有规矩,有亲疏远近之分,但无不立足于人治,即眼中只有圈内的人而无党纪国法,是根据人际关系而不是党纪国法来行事,是以人划线而不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于是,人身依附、带病提拔、任人唯亲、官官相护、选择性办案、“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现象屡见不鲜。

三是利益输送。中央巡视组向四川省反馈时指出,前些年,一些领导干部以牺牲公共利益换取个人的职务晋升和经济利益,形成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连环输送的利益链;一些干部通过“打干亲”“打礼”等方式拉关系,利用节日和红白喜事收受红包。以上现象说明,在官场异化的“圈子文化”中,利益才是真正的主角。“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圈子归根到底是利益的产物,是圈中人巩固利益、谋取利益、交换利益、输送利益、共享利益的工具。

官场“圈子文化”之因与害

官场“圈子文化”,是党风政风和政治生态的污染源,是诱发腐败、传染腐败、扩散腐败、加剧腐败的重要推手。

“圈子文化”由来已久,当今官场“圈子文化”的泛滥,具有历史与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专制与人治的糟粕影响深远,人身依附、门客政治等封建残余至今未在党内与国家政治生活中完全肃清,任人唯亲仍然具有社会土壤,不时发酵。此外,长期以来“法不责众”的习惯,也是官场“圈子文化”泛滥的重要诱因。

二是个人原因。一些领导干部有“野心”,把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视为己有,通过滥用权力的形式“做好人”,笼络人心,以自己为中心打造盘根错节的现代“宗族”,将原本纯洁的同志关系江湖化、庸俗化。一些干部急功近利,有投机心理,认为“大树底下好乘凉”,迷信“圈子有多远,才能走多远”,想走捷径,迷失自我,对圈子乐此不疲,热衷拉关系、架“天线”、搞“勾兑”,跑官要官。

三是制度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很多资源由官员特别是一把手配置,而不是由市场配置。由于对权力特别是各级一把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不到位,官员特别是一把手在配置资源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具有很强大的吸引力,容易以之为中心形成圈子。

十八大以来,四川、山西、中石油等腐败重灾区令人印象深刻,官场“圈子文化”在上述地方与单位的“塌方式”腐败中难辞其咎。官场“圈子文化”,是党风政风和政治生态的污染源,是诱发腐败、传染腐败、扩散腐败、加剧腐败的重要推手,危害巨大,不可小觑。

一是害干部。一些干部不信组织而信圈子,不信个人努力而信圈子提携,把心思与时间放在加入圈子、维系圈子、经营圈子、讨好圈子“老大”上,走上了歪路。一些干部放任圈子成员违法乱纪,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坠入犯罪深渊。还有一些干部“被动腐败”,在被查处后表示,“进了这个圈子,不贪就成了另类,不贪就得受排挤,不想贪也得贪。”

二是害组织。圈子是利益共同体,讲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对内拉拢腐蚀,对外携手排拒,派系斗争、单位矛盾于是剧增。社会上有一句流行语—“进了班子还要进圈子,进

了班子不如进圈子,进了圈子等于进了班子”,直接说明了“圈子文化”对正常组织原则、组织生活的挑战。在形形色色的圈子破坏下,党组织的团结、凝聚力与战斗力受到严重损害。

三是害社会。一些干部视公共利益为无物,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为圈子成员谋取私利。一些领导干部不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原则,任人唯亲,批发官帽,让那些有品格、有能力、有操守的人无用武之地,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毒害了社会风气。

官场“圈子文化”之治

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立足不敢、不能、不想三个方面整治官场“圈子文化”。

四川、广西、江苏、河北,分布在我国东南西北各个方位,它们都被曝存在“圈子文化”问题,说明该问题是比较普遍的,必须引起重视。为此,需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笔者也立足不敢、不能、不想三个方面谈谈如何整治官场“圈子文化”。

一是立足“不敢”,加大惩治力度。“擒贼先擒王”,“树倒猢狲散”,要严禁各级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搞小圈子。要让圈子失去主心骨,并且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发现的腐败圈子,不管是谁,不管涉及多少,都要一查到底,释放刷新吏治、重塑政治文化的强烈信号。

二是立足“不能”,强化对权力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让官场“圈子文化”无所依附。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经常性、原则性,防止庸俗化、低俗化。选人用人至关重要,是重要导向。要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五湖四海原则,放宽视野,择天下英才而用之,向用人唯亲说不。要增强选人用人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防止一言堂、暗箱操作。此外,要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既防止权权交易、官官相护,又防止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领导干部与企业老板的交往要有度,不能勾肩搭背、没有分寸。

三是立足“不想”,努力提高官员修养。要教育官员正确看待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潜规则与党纪国法的关系,远离小圈子,更加自觉地相信组织、更加紧密地依靠组织,依靠组织的关心培养与自己的艰苦奋斗争取进步。要把“慎独”作为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增强领导干部的定力。

做党的群众纪律的守护者

我们党从建党那天起即非常重视严明群众纪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为军队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特别强调“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等群众纪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又把群众纪律作为“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党政干部要做到关心群众生活,以平等态度待人,同群众打成一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十二大以来的党章都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更明确地指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长期以来,民政工作“上为国家分忧,下为百姓解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这既是民政工作的宗旨,又是党的群众纪律对民政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党的群众纪律在民政工作上的具体体现。民政联系群众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最及时、最温暖,也最能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因而对群众纪律要求也最高。

必须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

古人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民政事业是菩萨事业,更应怀有菩萨之心、大爱之心。民政服务对象是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我们服务的困难群体,他们因各种各样的原因陷入贫困;我们服务的特殊群体,他们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失恃失怙;我们服务的优抚群体,他们曾经为革命和建设建立了卓越功勋。他们从不居功自傲,对自己过去的贡献一笑而过;从不怨天尤人,对自己现实的困难泰然处之;从不自暴自弃,对自己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宋史》载,北宋宰相范纯仁任庆州知州时自行开仓赈济灾民,后有人举报救活灾民数字不实。朝廷派人去查,此时正值秋后丰收之时,百姓争相日夜运粮归还。老百姓说,好官担责救活百姓,百姓怎能连累好官。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千名党员暖千户困难群众”走访中,这些走访对象挂在嘴边的大都是“让政府担心了”“给你们添麻烦了”,话语中透出深深的自责;这些走访对象发自肺腑的一句话就是“感谢党和政府”,言谈里对党和政府怀有深厚的感情。无论是优抚对象还是救助对象,无论是年长的还是年轻的,无论是残疾人还是健康人,他们普遍对越来越好的基本民生保障政策赞不绝口,他们对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心怀感恩,他们对民政工作十分信赖,他们对党和政府无比感激。这是我们做好民政工作的感情基础。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我们要有恻隐之心,要有恭敬之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忧吾忧以及人之忧,不能有冷漠的心理,不能有轻蔑的言行,更不能有施舍的心态。要心系困难群众,想困难群众之所想,急困难群众之所急,忧困难群众之所忧,帮困难群众之所需,保持与人民群众的鱼水之情,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必须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民政业务最宽泛、最繁杂、最细微,要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把群众的“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民政的“增项、提标、扩面”工作,对民政工作来说只是锦上添花,而对困难群众来说就是雪中送炭;极少的应保不保、错保漏保现象,对民政工作来说是百分之几的失误,而对这些困难群众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结果;群众的柴米油盐、家长里短,在我们看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在老百姓那里可能就是天大的事情。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坚决反对与民争利。民政系统出现的“福利院长吃低保”问题,是典型的与民争利;存在的“优亲厚友”现象,同样也是与民争利。史载,春秋鲁国相国公仪休在家吃饭时吃到冬葵,便把园子里的冬葵全部拔掉,并愤怒地说:“我已经拿了国家的俸禄,又怎么能够去夺农夫的利益呢?”今天看来这似乎是小题大做,但对于民政工作却很有启发。民政工作人员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拥有一定的资源,如果与民争利,则困难群众必然会雪上加霜,生活水平必然日益窘迫,这必然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的群众纪律的根本要求,是民政部门的神圣职责,是民政部门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群众纪律。

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史记》载,西汉陈平在乡社里分配肉食非常公平,父老乡亲交口称赞。陈平说,如果让他当宰相,也能像分肉一样公平。一滴水能照见太阳的光辉,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缩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民政部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古人说,天之道,损有余以补不足。民政担当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天道”,在救助、救灾、救济等“补不足”的工作中,要雪中送炭,要扶危济贫,要应救尽救,绝不能照顾关系和人情,绝不能出现“错”和“漏”的现象,绝不能发生“损不足以补有余”问题。总之,要通过自己的工作,让每个民政对象都有获得感,让每个民政对象的人生都有出彩的机会,让每个民政对象都能享受改革开放的红利,让每个民政对象都能沐浴到公平正义的“光辉”。

必须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腐败问题

民政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最直接,民政腐败案件损害群众利益也最彻底。民政资金和物资大都是人民群众的救急钱、救命钱、良心钱,民政系统腐败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容忍度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民政腐败问题的发生,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存,关系到民政系统的声誉,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行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让民政干部对群众纪律心存敬畏,对手中权力心存敬畏,对人民群众心存敬畏。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政资金分配、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招投标、民生项目实施中挤占、侵占、贪污受贿、挪用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把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与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统筹起来。着重解决发生在民政基层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四风”问题和基层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民政基层党员干部在救灾、救济、低保、优抚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民政执法监察、公共服务等窗口单位违规收费和收红包、购物卡等突出问题。要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听之任之,或者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甚至袒护包庇的,要严肃问责,决不姑息。

民政为民,枝叶关情。“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保障每个人都过上美好的生活,是民政部门应尽的职责,是民政遵守党的群众纪律的必然要求。严明党的群众纪律,严查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行为,是民政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民政全体工作人员都要重温党章,深刻理解新时期严格执行党的群众纪律的极端重要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党的群众纪律的守护者,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保障;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纪律上还要进一步严起来

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从已经查处的大量顶风违纪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还置若罔闻,搞‘四风’毫无顾忌,搞腐败心存侥幸。因此,在纪律上还要进一步严起来。”这一重要论述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揭示了从严治党与严明党的纪律的必然联系,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就规定自下而上建立严密的组织,要求党员遵守纪律、接受监督。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专门设立了“组织”“纪律”等章节,提出建立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党的五大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强调为了严惩叛徒、纯洁队伍、保护党的组织,中央应实行集体领导,加强纪律建设。90多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发展成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党,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新胜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作保证。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我们就越要增强忧患意识,越要从严治党,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当前,我们党正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沉着应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全面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就必须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实践锻炼中养成并不断提高的。这中间,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是一个必备条件。

从总体上看,这些年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是好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从改进作风入手,颁布实施八项规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但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还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我们党的一大忧患。比如,有的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甚至是斩而不奏;有的领导班子内部既有民主不够问题,也有集中不够问题,各自为政、内耗严重;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党内生活,等等。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我们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甚至有可能四分五裂、丧失执政地位。要有效化解这种风险,就必须充分发挥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在纪律上还要进一步严起来。

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总规矩。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进一步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党组织功能的实现、作用的发挥要靠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党性决定组织纪律性,党性强组织纪律性就强。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对党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真正做到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做到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一方面,要根据形势变化,完善干部管理规定,既重激励又重约束,把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搞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各项规定,讲原则不讲关系,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

进一步严明党的财经纪律。党的财经纪律主要体现在党领导经济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定之中,必须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财政资金、公共资产都是纳税人的钱,任何人都没有贪污浪费的权力。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严格会计制度,为公共资金装上“安全锁”“防盗门”。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现在,有的领导干部连社保基金、扶贫资金、惠民资金等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钱也敢贪污挪用,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必须进一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审计工作特别是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要资金的审计监督,防止贪污、挪用、截留等问题发生。

进一步严明党的工作纪律。党的工作纪律要求是多方面的,体现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之中,其中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制度。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还是一个合格的领导干部吗?”要进一步强化组织意识、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认真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于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有关事项,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组织报告。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再大的事也要向组织如实报告,不能遮遮掩掩、隐瞒不报。对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报告以及存在突出问题而不认真改正的,必须及时提醒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进一步严明党的生活纪律。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严明党的生活纪律,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党内生活常态化机制,有效整治软弱涣散问题。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作风,党内政治生活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能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更不能结党营私、搞利益交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