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党员的权利

【本章导读】

通过学习,入党积极分子要明确党员享有的权利,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正确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意义,争取早日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

【本章重点】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每个共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都要学会正确地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以能够积极参加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党员权利的内容

1864年,马克思在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精辟论述告诉我们,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

党章在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的同时,也具体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中共中央2004年9月22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享有的权利也曾作了明确规定。结合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一权利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党员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党的有关会议主要包括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以及按照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党的正常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员行使管理党内事务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

党员有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只有让党员阅读党的文件,才能使党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和领会党的精神,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增强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党的主张和意图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因此,党组织应给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

共产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对于共产党员来说,要想不断发展进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以及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党组织也要为党员的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则要服从党组织的安排,参加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权利的规定,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

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的会议是制定党的政策的基本形式。党的政策也即党的主张,党员的意志。党的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党的领导的成功与失败。所以毛泽东早就告诫全党,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要制定正确的政策,实现有效的领导,就必须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使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使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为党制定政策,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党员享有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报党刊是党的喉舌,是宣传党的政策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发表自己对党的政策问题的看法的有效载体,也是党员参加对党的政策问题讨论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的稿件,不需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这样做,一是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地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可以使党员在讨论中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坚定性。

第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作为党员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由党的性质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所决定的。党的性质要求党的工作必须符合全党利益和人民利益,民主集中制要求党在作出工作决策的时候,必须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多数党员的意见,因此,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就成了党的性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题中必有之意。共产党员在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时候,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反映给党的组织。一般说来应当首先向自己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反映,必要时再经过基层党组织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特殊情况下,党员也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组织提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改进党的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党正确地解决党内矛盾、开展党内斗争,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证。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作风之一,是解决党内矛盾、开展党内斗争的有力武器。党员认为党组织和党员在某一问题上有缺点、错误,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否则,就是对党不负责任的表现,就不是共产党员应有的品格。党员如果发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缺点、错误,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不论其是哪一级党组织,也不论是哪一位党员,都应当勇敢地对其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以促使其克服缺点、纠正错误,避免给党和人民造成更大的危害。这里主要是强调了党员作为批评主体,其批评客体或者说被批评的对象是没有限制的,是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而不是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可以被批评,有的党组织和党员不能被批评。党员批评党组织和党员的缺点、错误,不能采取私下议论的方法,更不能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而应当按照我们党的组织程序和组织生活制度,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切不可会上不说,会下乱说,这是自由主义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对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党员要负责地进行揭发和检举,这是党员以实际行动,帮助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措施。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认真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在揭发和检举的形式上是多样的,可以利用党的会议的形式,可以利用写信(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形式,也可以利用当面向党组织反映的形式等。在揭发和检举的目的上,应当是对党负责,而不能泄私愤、图报复。在所揭发和检举的内容上,要属实,不能毫无根据。当然,因为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手段都比较隐蔽,党员在细节问题上不可能十分清楚。因此,在揭发和检举违法乱纪的事实时,只要确有其事,确属违法乱纪,就可以揭发和检举。

党员有权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要求对违法乱纪的党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惩处,这是帮助、教育和挽救违法乱纪党员的重要方法,是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威严的重要措施,是震慑和教育其他党员的重要形式。党的纪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是国家意志,是人民意志,是社会公民必须遵守的。纪律和法律的强制性决定了对一切违法乱纪行为都不能迁就,对一切违法乱纪的人都要一视同仁,都要使其负相应的责任。因此,党员要求对违法乱纪的党员进行处分,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党员有权对不称职的干部要求罢免或撤换,这是因为干部是人民公仆,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只有称职的干部,才能自觉做到为人民服务,才能带领人民群众推进党的事业。如果不称职干部在其位、掌其权,必然会给党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共产党员要用党的干部标准来衡量干部是否合格,用干部在实践中的实绩来判断干部是否称职。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这样,不仅对不称职的干部是一种解脱,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党的干部

原则和干部路线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激发干部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实现。

各级党组织都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及时受理,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及揭发检举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党的生活中体现党员意志,发挥党员管理党内事务的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

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这是党员参与党的领导和党内事务管理的具体形式,是发扬党内民主、进行正确集中的重要形式。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批评候选人和建议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值得强调的是,党员在行使选举权的时候,一定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都要由选举产生,都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的基本要求是: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了解被选举人情况、要求改选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需要由组织上推荐入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为了保证在选举中真正体现选举人意志,党章还对选举的办法进行了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如果在选举中发生了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党纪处分和党员鉴定工作正确进行的重要基础。这是为了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党纪处分适度合理,避免和防止在党纪处分工作党员鉴定工作中出现冤、假、错问题的重要保证,也是使被鉴定或受党纪处分党员受到教育的重要方法。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这是强调了在党组织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受处分或被鉴定党员本人应当怎么做,即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党员的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对党员全面了解和考察的依据材料。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本人有权申辩。这是因为,一方面,共产党是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党,共产党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民主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党员作出纪律处分或鉴定是一种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必须通过支部党员大会首先作出决议,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才能生效。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强调了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或作出鉴定的时候,其他党员应当怎么做,即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于受处分党员或被鉴定的党员在会上为自己所做的申辩,如果其他党员认为是事实,而且了解这方面的事实,就有权为他作证;如果其他党员认为受处分党员或被鉴定的党员在会上为自己所做的申辩有道理,和其意见一致,就可以为其辩护。党的组织就要允许其他党员进行作证和辩护。

党组织不仅要通知受处分党员或被鉴定的党员按时参加讨论决定的会议,而且要允许党员本人为自己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进行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第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这是党员可以采取的一种行动。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是党员的共性,但由于党员个人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又有一定的个性,所以往往会对某些问题甚至对党的决议和政策产生不同的看法。也由于党的决议和政策是按照党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党员中的少数对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看法,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党组织一旦对某一问题和事件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了决议和政策,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党员个人就必须坚决服从、坚决执行。这是保证党员有令就行、有禁即止的基本前提。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又是党员可以采取的一种行动。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的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党的组织程序和正常途径,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样可使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对党员个人的不同意见、对组织作出的决议和政策,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全面的审查,对谁是谁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谁错了谁纠正。

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对保留意见的党员或作出决议和政策的党组织来说,当实践证明自己确实错了,就应该实事求是地、勇敢地纠正。

第八,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决心和信心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

党员的请求权,是指党员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就自己遇到的有关情况或问题请求给予支持、帮助或调查的权利;党员的申诉权,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组织的审查或处分,本人认为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准、处理不妥等,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事实和理由,提出重新审查或处理的权利;党员的控告权,主要是指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伸张正义的权利。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因为党员的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请求权一般是在党员得不到本级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的时候行使的一种权利;申诉权一般是在党员认为组织作的决定和处理有问题的时候行使的一种权利;控告权一般是在党员认为自己受到冤枉的时候行使的一种权利。在这样的前提下,为使党员的请求、申诉、控告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党员可以寻求党的上级组织的支持。

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

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党组织还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以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及时恰当地处理问题。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这样做,可以使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及时了解下情,改进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和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因此,党员有权利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员的上述民主权利,是党章赋予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的。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是党员应当享有的政治权益,也是党员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因此,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逐条认真学习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作为权利行使的真正主体,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必须做到:

首先,要明确行使权利的目的。共产党员行使党员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以服从党的当前任务和最终目标作为行使党员权利的前提。党员的权利,绝不是个人的特权,而是为了保证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

其次,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共产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不得享有超越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和进一步明确的党员八项权利以外的任何特权。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监督之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在党的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平等地、充分地行使权利。

最后,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党员行使权利的过程,也是履行义务的过程。每个党员都必须按照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为党工作,严守党的纪律,不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要克服那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自由不讲纪律的不良倾向。通过党员义务的认真履行,为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奠定良好的基础。

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为保障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就必须做到:

首先,要高度重视维护党员权利,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全面发展。

其次,要积极推广和探索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最后,要完善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明确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帮助共产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负责本级党组织的保障党员权利工作;党委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纪委也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只有切实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党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提供保障。

三、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关系

如前所述,共产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应承担或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党员应该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党员义务属于义务性的行为规范,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员义务的共产党员,将受到党纪处分。党员义务的对象是全体共产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党从来不存在超出党员义务之外的特殊党员。党员的义务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同时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但必须注意,党的任何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都不得扩大或缩小党员义务的范围,更改党员义务的内容。

而共产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现为规定和赋予共产党员参与或者从事党内某种事项或者活动的一系列规则。党员权利属于授权性的行为规范,党员必须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行使或不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同样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行使权利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错误地行使或滥用党员权利,同样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党员权利的对象仍是全体党员,任何组织都不得擅自剥夺党员权利,所有党员在权利行使上也是完全平等的。党员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它的正常行使和充分发展对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和导向作用。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越是能充分而正确,党内民主就越充分,对党的事业的发展就越有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越是能够更顺利地推向前进。

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共产党员必须享有的权利,虽然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特征,但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一方面,要履行义务,就必须享有权利。比如,要求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就必须使党员拥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赋予党员对党的政策可以讨论,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等权利,就可以使党员更加自觉地、更为有效地履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义务;要求党员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员就必须拥有检举揭发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不能给党员提供民主权利,党员义务的履行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另一方面,要行使权利,就必须尽到义务。比如,党员要想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就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拥有选举权,但如果不能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他的选举权就不会真正得到实现。

总之,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义务,就必须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企图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都必须认真学习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有关规定,以使自己在入党后积极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但是从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与入党积极分子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看,最重要、最紧迫的是要认真学习和实践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因为这八项义务,是具体的党员条件。入党积极分子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把入党由一种愿望变为一种现实,才能使自己成为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员。

【本章测试题】

一、填空

1.对应于共产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党员的权利也有____项。

2.党员有权参加党的________________,党员有阅读党的的_____________权利;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党员有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的权利;党员有对党的工作提出__________的权利。

3.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既没有__________,也没有__________。党员行使权利的过程,也是__________的过程。

二、选择填空

1.党员作为批评主体,其批评客体或者说被批评的对象是__________的。

A.有限制的

B.没有限制的

C.有时有限制,有时没有限制

2.在党的会议上,所有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投______。

A.只能投赞成票

B.或投赞成票,或投反对票

C.既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还可投弃权票

3.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_____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党员的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______。

A.情节轻重 书面评价

B.认错态度 口头评价

C.具体身份 基本评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