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党的纪律

【本章导读】

通过学习,明确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实现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充分发挥党的其他各方面优势的重要保证。共产党员一定要遵守纪律。

【本章重点】

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铁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实现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充分发挥党的其他各方面优势的重要保证。2015年10月,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一、党的纪律的内容

党的纪律是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革命发展的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的纪律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客观性。党的纪律并不是主观意志的表现,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无产阶级的纪律,是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物质条件中形成的,是社会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则是无产阶级的纪律性的集中体现。二是严肃性。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有严密的组织的统一。而这种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实行极严格的铁的纪律。当某种建议和意见一经在党的会议上讨论通过,形成了决议,对整个党的组织和党员都适用,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党的每个组织和党员都必须执行。谁违反了纪律,谁就要受到纪律的制裁。三是自觉性。中国共产党党员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进分子,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组织、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把遵守党的纪律视为对党应尽的义务,视为对革命和建设事业客观规律的遵循。同时,党的纪律是以允许党内自由讨论和自由批评为前提的。党员在党内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既是党的纪律的执行者,又是党的纪律的制定者。党的任何一项纪律都是在党员或者通过其代表进行充分自由讨论和批评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既符合党的根本利益,也集中体现了大多数党员个人的意志。

2015年10月,中央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类型重新整合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和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为此,我们把党的纪律具体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破坏的都是党的政治纪律。

二、党的纪律的重要性

党的纪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条件。

第一,党的纪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其政治任务而制定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在政治上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出来以后,要真正保证它被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要求以党的组织路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因素作保证。党的纪律,对于全党保持统一的意志和行动,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具有重要的作用。毛泽东有一句名言: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他还说,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这些都说明了党纪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极端重要性。

第二,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党之所以有力量,不仅在于它是先进的理论武装起来、它有政治纲领基础上的统一意志,还在于它在组织上是一个整体,是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为了党的团结统一,就需要我们拿起纪律的武器,同党内的派别活动、小集团活动以及一切分裂党、瓦解党的活动做坚决的斗争。

第三,党的纪律是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条件。巩固党群关系,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决策和决策的执行符合人民的利益。同时,要靠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模范地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只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才能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斗争历史证明,凡是党以严明的纪律,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党同群众保持了血肉的联系,就取得人民群众对党的衷心拥护;凡是党的纪律遭到破坏,不正之风盛行,党和群众的关系就紧张,党的形象就受到破坏。

三、党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为党的纪律处分的正确实施提供了依据。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内纪律处分中最轻微的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或者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又不严重的,可给予这种纪律处分。

严重警告,是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提出严重告诫。一般是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的要严重一些,但又构不成更严重的党内纪律处分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是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作暂时留在党内,以察看其今后表现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两种。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纪律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

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开除党籍,是指党员所犯错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以至被开除出党的纪律处分,是党内最高的处分。受到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分为两种:改组和解散。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3.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从严治党”,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也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好这个方针,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就是要强调严格按党的章程办事,按照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坚决维护党章和党规党法的权威性。

第二,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就是不论是党的哪一级组织,不论是职位多高的党员领导干部,都要遵守党的纪律;只要违反党的纪律,都要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任何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毫无例外地遵守党的纪律;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党内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和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坚持做到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纪律严明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严肃党纪的一个马克思主义原则。

第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处分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有对党的事业和党员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处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受处分的党员应参加会议,并允许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按照这个方针就可以达到弄清思想、纠正错误、严肃纪律、教育和团结同志的目的。“惩前”就是对以前犯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留情面。“毖后”就是对犯错误的同志首先要进行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使本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即使对那些错误严重,必须执行纪律处分的党员,也是为了使其接受教训,不再重犯,并借此来教育广大党员。“治病救人”,就是帮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彻底改正错误,就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因此,对犯错误的同志绝不能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格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那些犯错误的党员。

4.党的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

党纪处分的适用范围是违反党纪应受到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具体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据此,“违犯党的纪律”,这个概念有以下四层含义:

第一,违犯党纪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其他人员和组织都不可能成为违犯党纪的主体。但是,不能说所有的党员和党的组织都是违犯党纪的主体,只有当某个党员或某个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时,才成为违纪主体。

第二,违犯党纪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党章在党内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强约束力。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因此,党员违反了党章,也就违反了党的纪律。党和国家政策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的利益制定的,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的主要手段,是全党进行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也是违犯党的纪律的。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通过国家机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它是依据被实践反复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党的政策制定的。党的正确政策经过国家立法程序固定下来,就成为法律。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

第三,违犯党纪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一个党员或党的某个组织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犯了党的纪律,是由于这种行为给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没有危害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违纪错误。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是违犯党的纪律。

第四,违犯党纪是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党员的错误行为,形形色色,表现在各个方面,并不是党员的所有错误行为都能构成违犯党纪性质的错误。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是应当受到纪律追究和纪律处分的行为。对于其他的广义上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等非党纪处分的方式来解决。

5.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追究

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的同时,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使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是党员犯

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大以来,从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从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到强化巡视监督,管党治党、正风肃纪的一系列组合拳,直面“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为管党治党指明了方向。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线,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多数党员都“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就是要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国家的角度而言是要依法治国,从政党的角度而言是要依规治党。靠法律惩治贪渎腐败的极少数,靠党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合力;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祸;只有坚持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党组织和党员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说的就是要把党纪挺在国法的前面,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住大多数,确保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纯洁。当前,只有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我们才能不断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境界,发挥党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关键作用。

五、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增强纪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坚持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共产党员的基本责任之一,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之一。入党积极分子要学习党的纪律,熟悉党的纪律,增强纪律观念和法治意识,为入党后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奠定基础。

1.坚决遵守政治纪律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排在首位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的都是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纪律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讲规矩,首先要讲政治规矩;守纪律,首先要守政治纪律。抓住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才是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

遵守政治纪律,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在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是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决不允许对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自己意愿的才执行,不合自己意愿的就不执行。

2.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和法治意识,是使广大入党积极分子自觉做到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因此,要在入党积极分子中深入进行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学会依纪行事、依法办事。同时,还要充分估计到,纪律观念和法治观念的增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学习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不等于就有了法律意识,也不等于学会了依法办事。只有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不断吸收、积累、升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逐步上升为法律意识,形成比较牢固的法治观念。近年来广泛开展的普法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还不够丰富、全面,运用起来还不够自如,远不能适应青少年成长需要的问题。所以,必须坚持不懈、深入扎实地开展纪律和法治教育。

纪律和法治教育,要坚持贴近实际的原则,在内容上要适应受教育者的特点,在形式上适合受教育者的口味。这样,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才会富有生命力、吸引力和感染力,也才能增强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在实践中,各地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形式,并收到了良好效果。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以进一步提高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3.勇敢地同各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在实践中,多数同志是能够做到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的。但是也有个别人违法乱纪,甚至有的违法乱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纠正和处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且主要是这些人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不高,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缺乏高度的组织纪律性,但是与有些人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不敢做坚决的斗争,也有一定的关系。

广大入党积极分子不仅要洁身自好,严于律己,做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发扬无私无畏的精神,勇于揭露和批评违法乱纪行为,勇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维护党纪国法的模范。党章规定:共产党员不仅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而且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必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必须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必须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必须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候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本章测试题】

一、填空

1.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_____________的约束。

2.党的纪律的主要特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党的纪律又具体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等。

4.___________是党的最高的行为规范。

5.共产党员在纪律面前_______________。

二、选择填空

1.党按照德才兼备、______的原则选拔干部。

A.以德为先

B.以才为先

C.重才轻德

2.党之所以有力量,不仅在于它是先进的理论武装起来、它有政治纲领基础上的统一意志,还在于它在______上是一个整体。

A.思维

B.组织

C.学习

3._________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

A.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B.个人说了算

C.领导说了算

4.党______任何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殊党员。

A.不承认

B.承认

C.有时承认

5.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______颁布实施。

A.2003.12

B.2004.1

C.2004.9

D.2015.10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