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严守党规党纪

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是作为党员条件和党员标准提出来的,因此,每个预备党员都要增强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一、预备党员要认真学习党规党纪

党章是党的纲领和组织章程的总称,是规定政党的政治主张和组织规范的综合性政治文件。它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全党的名义加以确认。党章由政治主张和组织规程两部分构成。政治主张,被列于总纲部分,它阐述党的政治要求及其理论依据;组织规程,规定的是党员、党的干部的条件、义务、权利,党组织的设置以及活动规则等。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它是由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约束力。党章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基础,是党的活动和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个基本依据,是党的传统、经验和各种规定的集中体现。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党的纪律内容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破坏的都是党的政治纪律。

2.党的纪律特征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任何违纪行为都应受到惩处。党的纪律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强制性,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服从和执行党的纪律,违纪者就要受到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严肃性,是指党员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个人认为是否正确作为遵守与否的前提条件。统一性,是指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违犯了纪律,都要受到相应的惩处。

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需要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铁的纪律,在贯彻执行纪律的过程中,两者不可偏废。如果只强调纪律的强制性,只要求行动一致而不允许之前的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只发号施令而不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就会把纪律变成机械的纪律和奴隶主义的盲目服从,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如果只强调纪律的自觉性,对那些觉悟低、个人主义严重或明知故犯、破坏纪律的人就放任自流,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也会使纪律废弛,组织涣散,使党的组织丧失战斗力。

二、预备党员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

1.预备党员必须增强纪律观念

预备党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和法治观念,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广大党员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是靠工人阶级先锋队的觉悟来巩固和维护的,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的基本环节。缺乏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就无法正确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同时,新的历史条件又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备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

纪律。

预备党员增强党的纪律观念,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要增强党规党纪和法律意识。一方面要提高执行党规党纪的自觉性,以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行动;另一方面,要从思想上确立依法治国的观念,时时处处依法办事。共产党是一支有着铁的纪律的部队,这种纪律性就要体现在每一位党员干部的行动中。作为预备党员,最起码要服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要以组织的需要为出发点,而不能以自己的主观需要为出发点。党员讲党性,讲大局,讲原则,支持和贯彻党委的意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二要对预备党员党规党纪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党员特别是预备党员掌握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知识,是依法办事的基础。三要使预备党员学会运用党规党纪和法律进行监督党员干部,提高党内监督和依法治国的水平。

2.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自身错误、解决党内矛盾、维护党的纪律的有效方法,也是我们党光明磊落、富有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预备党员要正确运用这一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一种纪律约束。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预备党员了解了党规党纪规定的内容,知道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可以明确自己的行为应当在什么范围之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也是一种道德约束,任何政党都有自己的内部道德规范,它表现为党风。我们党有良好的道德规范,要求党员接受它的约束,形成良好的党风。当党员破坏了道德规范,就必须受到谴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通过道德心理压力来纠正党员的错误行为。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是积极的和事前的监督,对于保护同志维护党的纪律有着更为积极的作用。这就要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一定要落实到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上。要真正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按照党章党纪对照检查,不可失之于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解决问题,不可失之于软。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全党同志要增强党性,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使用、经常使用这个武器,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以此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促进党内生活的严格规范,促进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切实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进一步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在民主生活会上,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估量自己的作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主动查摆自己的问题,就班子存在的矛盾寻求解决途径,做维护党内团结统一的模范。

目前党内监督的状况不能尽如人意,在一部分党员群众中存在着“明哲保身,但求无过”,“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现象,少数党组织及党委内部“生活会上谈工作,批评会上谈希望”,一团和气,谁也不碰谁,甚至会出现不批评还相安无事,一批评反而无法收场的状况。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就像缺乏免疫力的肌体一样,往往最容易出问题。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不是对同志的爱护,相反是对同志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为此,就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开诚布公的谈心活动,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发现问题,及早提醒,及时纠正。

3.预备党员要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预备党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还要勇于揭露和批判违法乱纪行为,敢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成为维护党纪国法的模范。一切违法乱纪行为,都是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是共产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一个预备党员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对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纪律的行为,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视而不见,不奋起制止和斗争,就失去了党性,就不配做一名共产党员,特别是在当前,党内的规章制度还不很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完善,就更需要广大党员人人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勇敢地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广大党员尤其是预备党员要首先行动起来,带动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进来,就形成一道铜墙铁壁,就会对搞歪风邪气的人形成一种巨大的威慑,长期坚持下去,违法乱纪现象就失去了市场,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好。

4.必须严肃党纪,坚决处理违纪者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严明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是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是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

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三、要严格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程序和纪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程序和纪律提出了明确意见。

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健全和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带病入党”。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对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坚持纪法分开,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就是要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国家的角度而言是要依法治国,从政党的角度而言是要依规治党。靠法律惩治贪渎腐败的极少数,靠党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合力;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祸;只有坚持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党组织和党员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邓小平曾经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说的就是要把党纪挺在国法的前面,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住大多数,确保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纯洁。当前,只有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我们才能不断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境界,发挥党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关键作用。

疑难解析

1.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能否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党组织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考察的,可推迟讨论他的转正问题,但推迟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经过考察如具备党员条件的,应作按期转正,其转正时间(党龄起算日)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2.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其转正手续应在哪里办?

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抓紧讨论其转正问题。若因某些情况不能按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向调入单位党组织说明,并尽快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在一般情况下,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党组织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而不能将其组织关系转出,从而将其转正工作推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