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珍惜和行使预备党员的权利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行使党员的其他权利方面同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在预备期间,所有的预备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认真听取党的文件精神的传达,自觉接受党的培养和教育,珍惜正确行使党章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

预备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七项权利。这些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它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七项权利分别是:

一、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

党章规定的第一项权利是:“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参会权、阅读文件权是党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知情权是党员各项政治权利的基础。党员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和必要的限制,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到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不违背作为一名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才能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出现“无权”,又不会“滥权”。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等都是党员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决策和部署是党的领导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党内各项事务的决策和部署最终又体现在党内有关的文件当中。因此,党员的参会权和阅读文件权是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权利,更进一步说,这是党员知情权的重要方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知情是参与的基础,只有充分的知情才会有正确的参与,也才会使全党形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接受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党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党员实现有效政治参与和充分行使党员权利的前提。党员为了较好地完成党分配的工作,需要有相应的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党员增长才干,除了自己的主观努力外,离不开党的培养和训练。所以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这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党员个人成长的需要。如果党组织对党员只使用不培训,只注意要党员发挥作用,而不关心、不重视对党员进行培训,这就会影响到党员个人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这就会影响到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不能保持党组织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性,从长远来看,最终会影响到党的事业的发展。因此,通过培训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以及科学技术能力等方面的素养。但是,党员在运用这项权利时,应服从组织的安排,不能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政治和专业知识培训,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二、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讨论权

党章规定的第二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这项权利,主要是指党在制定有关政策或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时,党员可以在党组织听取意见的有关会议上,或者在有关党报党刊上开辟的讨论栏目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

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是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和重要步骤,是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既可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使制定政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更好地代表群众利益,又可以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

党报党刊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员的主人翁精神,才能真正表达党员的个人意志,才能不断地发现真理、修正错误,党的理论才能日益完善,党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这既是每个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党的政治纪律。因此,任何重大问题在未作出决定之前,都可以而且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对于党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绝对不允许在

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媒介中发表同党中央的决定相反的结论。每个党员尤其是预备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三、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

党章规定的第三项权利是:“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项权利,对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员的工作责任感有着重要的作用。每一个党员都是党的肌体上的一个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党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党的任务的完成、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党员积极性的发挥。因此,每个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把关心党的事业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对党的各项工作积极地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并在实践中努力开拓,勇于创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赋予党员建议和倡议权,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党员切实实现党的宗旨的具体行动。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主人翁精神,对各项工作积极思考,出谋献策,更加有效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也是党员对党的事业关心和负责的表现。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党章把赋予党员建议和倡议权规定为党员的权利,是因为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我们党正在领导全国人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又是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它将是一个艰难、复杂而长期的实践过程。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我们党已经解决了许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但是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这项伟大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绝不可能依靠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先知先觉和全知全能,也不可能依靠少数人组成的小团体的卓越才智。因此,只有全体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这项伟大事业才能取得最后胜利。由此,我们也能看出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

四、党员有批评、揭发、检举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党章规定的第四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党员的批评、检举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批评的途径是必须“在党的会议上”,行使批评权不能不讲场合地点,不能在群众中散布,也不能在会后和背后乱说。第二,批评和检举的原则是必须“有根据地,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不能捕风捉影、添枝加叶,更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第三,批评、检举的范围是“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无论哪一级党的组织,无论是什么职务的党员,党员都可以有根据地对他们行使批评权、检举权。党章规定这项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使党员都来关心党,维护党的利益,及时有效地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殊化、违法乱纪等不良倾向及一切败坏党的事业的行为作斗争,以利于保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

党员有权要求处理违法乱纪的党员和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也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监督的有力措施。它既可以鼓励和保护党员抵制歪风邪气,使犯错误的同志得到挽救,使坏人受到应有的处罚,还可以帮助党组织全面地了解干部。

五、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党章规定的第六项权利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允许本人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就是党员本人以及其他为其作证和辩护的党员根据事实和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陈述其理由并对党组织认定的事实定性和处理等予以申辩和提供证言的活动。实行申辩和辩护制度,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对立统一规律”这一科学世界观、方法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总结历史经验的结果。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同样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果。这为党组织客观地了解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处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申辩、作证和辩护,党组织可以全面听取、了解有关情况,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

,保障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做到“兼听则明”。同时,党员也有机会对证据提出质疑并实事求是地申诉自己的理由,使其能够有效地影响处理结果,从而可以促使和保障党员充分提出其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也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止有关人员的主观性、片面性,避免和减少错误。

党员享有申辩、作证和辩护权,但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或者包庇他人的,应当受到追究。

六、党员的声明保留权

党章规定的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党的意志和政治主张的集中体现,也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的重要方式。按照“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每个党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对党员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党的决议和政策真实反映广大党员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求党组织在决议和政策作出前,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规定党员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也是党员履行党内监督方面责任和权利的重要方面。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向有关党组织反映,充分反映了我们党是一个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党,体现了一个执政大党的开明和民主、成熟与包容。这对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七、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

党章规定的第八项权利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项权利是指党员被人检举揭发或受到迫害或犯了错误受到组织的审查或处分等,本人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处理不妥,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事实和理由,要求解决或处理。

党员向党组织提出帮助解决重要问题的请求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是有关党组织的责任。每一位党员,首先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一个成员,同时,又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作为先锋队成员的党员,应当时时刻刻牢记自己的政治誓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而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共产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没有也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绝大多数问题依靠党员自身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去解决。如果党员遇到重要问题自身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帮助解决的请求,党组织要及时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保障党员的这项权利,不仅体现了党的温暖、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员的关心和爱护,更重要的在于有利于充分调动每个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

党章规定的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这些权利,是党内生活民主化、正常化、规范化的体现。每个预备党员都要熟悉这些权利,珍惜和维护这些权利,在自己的学习、工作岗位以及生活中,在党内活动中正确行使这些权利。

疑难解析

1.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党的纪律处分吗?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预备党员通过预备期的考察,由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或者决定延长其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考察,或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这是发展党员过程中的程序。

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或触犯刑律怎么处理?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党组织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区别对待:情节较重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果情节较轻,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可在其预备期满时,酌情延长预备期;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改正错误,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按期转正。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本章完)